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我厅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形式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 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 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轻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 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 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及占用总数的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三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九条 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 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 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不足5000元的;
(三) 超过或者未达到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 危害后果较轻的;
(六) 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八) 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 涉及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二) 违法所得或者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三) 超过或者未达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